■文/陳永遠
2012年8月31日,A市質監(jiān)局接舉報對B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B公司正在生產八寶茶(取得代用茶產品生產許可證),已經生產好成品500袋(5克每袋),未裝袋八寶茶100公斤,經現場查對產品配料記錄,發(fā)現每100克八寶茶添加了3克人參(人工)。經調查,B公司認為人參是一種藥食同源植物,食用人參對人體健康有利,一共生產添加了人參的八寶茶500袋,成本價為3.00元/袋,銷售價為4.2元/袋,產品現尚未銷售,八寶茶包裝上的標簽配料表沒有標注“人參(人工)”字樣。
在案審會上,對此案如何進行處罰,執(zhí)法人員存在四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公司在八寶茶生產中擅自添加新的食品原料人參,沒有經過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安全性評估,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些發(fā)達國家早已經把人參作為一種食品,在韓國人參可以進入藥品、食品等各個領域,日本市場上人參食品也隨處可見,品種繁多。人參在我國已有4000多年的應用歷史,是歷代帝王的保健珍品?,F代醫(yī)學研究也證明,人參對人體健康能發(fā)揮促進與調節(jié)作用,既可以當做藥物,也是健康食品,是藥食同源的物品。最重要的是2012年8月29日衛(wèi)生部(公告2012年第17號)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可以作為新的食品原料進行使用,所以不應對B公司進行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衛(wèi)生部公告2012年第17號是2012年8月29日才公告的,而B公司生產的500袋添加了人參的八寶茶是2012年8月27日生產的,是公告日期之前生產的,衛(wèi)生部公告沒有追溯力,不能適用于本案。B公司在八寶茶生產中擅自添加人參,沒有經過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安全性評估,違法行為成立。但B公司生產的八寶茶,尚未銷售,沒有造成危害,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種觀點認為,B公司生產的八寶茶包裝上的標簽配料表沒有標注“人參(人工)”字樣,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二)成分或者配料表;”,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
(作者單位:福建省建寧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中國質量技術監(jiān)督》2012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