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 力
近日,歐盟普通法院已臨時授權德國,對若干類可在玩具中找到的危險物質,可以繼續(xù)實施較嚴格的限制。這些限制較歐盟關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號指令更加嚴格。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歐委會第2013/492/EU號決議,允許德國維持其對銻、砷、鋇、鉛及汞的限值,以符合普通法院的命令。
德國對玩具及玩具物料釋出的鉛、砷、汞、鋇、銻,以及亞硝胺和亞硝胺化合物等的限制,較歐盟關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號指令更加嚴格。此外,歐盟第2009/48/EC指令訂出遷移限值,而德國則以生物利用度來制訂國內適用的限值。根據德國法例,鉛、砷、汞、鋇及銻的每日最高生物利用度分別為0.7微克、0.1微克、0.5微克、25微克及0.2微克,這些限值是按之前的歐盟玩具安全指令(第88/378/EEC號指令)訂立的。德國消費品條例對亞硝胺和亞硝胺化合物實施的限制更嚴格,規(guī)定用天然或合成橡膠制造,并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中的玩具,這些物質的遷移釋出量必須極為微少,以致化驗所無法檢測得到。亞硝胺的遷移限值必須低于0.01毫克/公斤,而亞硝胺化合物則為0.1毫克/公斤。亞硝胺和亞硝胺化合物可以在橡膠制玩具中找到,如氣球、牙膠、吱吱作響的玩具,以及手指涂料等。
據悉,歐委會第2013/492/EU號決議是在德國政府采取法律行動后作出的。2012年5月14日,德國政府入稟歐盟普通法院,反對歐委會拒絕德國對玩具中的若干類化學品實施更嚴格限制的決定。在主體訴訟中,德國要求普通法院撤銷歐委會有關拒絕該國實施更嚴格規(guī)定的決定,或只允許該決定適用一段時間(即至已過去的2013年7月21日)。訴訟仍待普通法院作出判決。德國還向普通法院申請了中期命令(對歐委會決定的臨時禁制令),允許該國實施現行限值,直到法院對主體訴訟頒布最終判決為止。2013年5月15日,普通法院發(fā)出中期命令,裁定歐委會必須讓德國繼續(xù)實施更嚴格的規(guī)定,直至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據歐委會于2013年10月9日公布的決議,上述德國法例將繼續(xù)適用,直至普通法院在主體訴訟中判其敗訴,或歐盟最高法院──歐盟法院對歐委會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為止。
《中國質量技術監(jiān)督》2013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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