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中國質量技術監(jiān)督》2015年第1期“案例沙龍”欄目刊登的《這批問題有機肥該如何處理?》介紹了這樣一起案例:2014年9月10日,A縣質監(jiān)局接群眾舉報,購買的有機肥含量不達標,造成花生減產,該有機肥是A縣B公司生產的。舉報人于2014年1月18日以每袋90元的價格購買了上述有機肥10.4噸,使用后剩余3.36噸,肥料外包裝標注的有機質含量≥45%,執(zhí)行標準NY525-2012。A縣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經現(xiàn)場核查,在有機肥包裝袋內沒有發(fā)現(xiàn)合格證,并分別對舉報人剩余的有機肥和B公司成品倉庫中所存的48.29噸有機肥進行了抽樣,并將樣品送到A縣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進行檢驗。經檢驗,其有機質含量分別為36%和37%,均低于該產品標注的有機質含量,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在案審會上,案審人員對這個案件如何處理出現(xiàn)了三種不同意見。本案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讀者紛紛來傳真和郵件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其中許多觀點都講得很有代表性?,F(xiàn)將部分讀者的觀點摘編刊登,并將有關專家的說法附后,僅供參考。
同意第一種意見
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質監(jiān)局康萃田、湖北省荊門市質監(jiān)局田明勇、河北省涉縣質監(jiān)局楊濤、福建省尤溪縣質監(jiān)局吳方揚、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質監(jiān)局趙立彬認為:
同意第一種處理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NY525-2012屬于強制性標準?!蛾P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guī)定》(質技監(jiān)局標發(fā)[2000]36號)對強制性標準的形式規(guī)定為“強制性標準可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農業(yè)部行業(yè)標準NY525-2012(有機肥料)前言中明確了“本標準第4章中4.2”為強制性條款,該條款正是對有機肥料技術指標的規(guī)定,即“有機質的質量分數(shù)≥45%”。
其次,沒有充分證據證明A縣B公司存在主觀故意“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一是產品包裝內沒有證明該產品為合格品的質量證明文件,二是未收集到由B公司出具的該批產品出廠檢驗合格的檢驗記錄或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因此,不適用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边M行處罰。
第三,法律的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11〕83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有關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處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不一致。根據后法優(yōu)先原則,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實施處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同意第二種意見
湖北省老河口市質監(jiān)局劉平、劉勇、福建省建寧縣質監(jiān)局陳永遠、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王碧波、浙江省蘭溪市質監(jiān)局洪庭彪、新疆伊寧縣質監(jiān)局范娜娜、孟慶香、倪桂萍、新疆奎屯獨山子石化工業(yè)園質監(jiān)局段雪平認為:
我們同意第二種處理意見。理由如下:
一、該案件中,A縣B公司生產的有機肥執(zhí)行標準NY525-2012是一個行業(yè)標準,也是強制性標準。該標準適用于以畜禽糞便、動植物殘體和以動植物產品為原料,并經發(fā)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機肥料。有機肥的作用是改善土壤肥力,提高植物營養(yǎng),提高作物品質。其不屬于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業(yè)標準,所以,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能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對B公司進行處罰。
二、A縣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經現(xiàn)場核查,在有機肥包裝袋內沒有發(fā)現(xiàn)合格證,這一行為的產生存在兩種可能,一是B公司管理不嚴,管理者和生產者有章不循造成的;二是B公司主觀故意,明知該批有機肥含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故意不放合格證。對B公司的這一行為不論是故意還是無意,都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第(一)項:“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
三、A縣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分別對舉報人剩余的有機肥和B公司成品倉庫中所存的48.29噸有機肥進行了抽樣,并將樣品送到A縣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進行檢驗。經檢驗,其有機質含量分別為36%和37%,均低于該產品標注的有機質含量,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B公司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钡囊?guī)定,并給用戶造成花生減產的嚴重后果,所以,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對B公司進行處罰。
四、由于A縣B公司生產并銷售的該批有機肥有機質含量達不到標準要求,但仍有使用價值,所以,對B公司進行處罰的同時,應責令B公司收回剩余有機肥及庫存的同批有機肥一起重新處理,達到標準要求,并經檢驗合格方可銷售,同時,A縣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應幫助受損用戶依法追償,彌補用戶損失,防止質量問題處理不當引發(fā)上訪甚至群訪事件,要積極發(fā)揮質監(jiān)職能作用,共同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
同意第三種意見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質監(jiān)局韓玲認為:
支持第三種處理意見,理由如下:
NY525-2012是一項強制性行業(yè)標準,任何單位、個人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懂a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雖是關于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罰則,但該條是關于產品安全性能的一項規(guī)定,直接關系到產品使用者的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顯然,結合本案有機含量不達標并不能直接影響到產品的安全性能。
根據案情介紹,B公司銷售本公司生產的有機肥,雖然通過檢查有機肥包裝袋內未發(fā)現(xiàn)產品合格證,但也沒有關于產品質量的其他說明或標注,就可以視為B公司生產的該有機肥承諾產品質量是合格品,不能簡單地定性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B公司作為一家有機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的有機肥經質檢部門抽檢判為不合格,且案中也沒有B公司故意生產不合格產品或其他情節(jié),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所以,本人認同第三種意見,依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B公司進行處罰。對于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對農戶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
三種意見均不妥
湖北省老河口市質監(jiān)局王云認為:
三種意見均不妥。理由是:
B公司生產的有機肥不屬于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范疇,產品包裝內雖然沒有合格證,但不能認定其主觀故意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因此,按照第一種或者第二種意見處理不盡合理,第三種意見亦不夠全面。
應從兩個層面對B公司進行處罰,依據《產品質量法》損害賠償?shù)谒氖畻l的規(guī)定:銷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本案中B公司既是生產者又是銷售者,應對舉報人剩余的3.36噸產品進行退貨(或協(xié)商退換等值金額),并賠償舉報人所受損失。此外,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jiān)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br />
《中國質量技術監(jiān)督》2015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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