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山西親賢千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電力價格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開。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jiān)處〔2020〕37號
當事人:山西親賢千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1006623926990(1-1)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7月21日至23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xù)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yè)電價的要求,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guī)范轉供電環(huán)節(jié)不合理加價,各?。▍^(qū)、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yè)目錄電價。
當事人向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太原供電公司繳納電費,對4家用戶抄表結算電費,對47家用戶實行預付費。終端用戶電表為單一制,電價中包含運行服務費等費用。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前期物業(yè)服務協(xié)議》第三章約定:物業(yè)服務費含電梯、扶梯、空調、供電……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總表抄表量共32376277千瓦時,繳納電費合計18970390.52元,平均電價0.5859元/千瓦時。
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當事人對某公司按1.02~1.05元/千瓦時收取11630443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4944770.46元;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對某公司按0.98元/千瓦時收取6278650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2293584.47元;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對某公司按1.09~1.12元/千瓦時收取3965377.70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1970972.52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當事人對某公司按1.18~1.25元/千瓦時收取110371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65669.75元;對三家用戶按1.20~1.35元/千瓦時收取113846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70290.27元;對44家散戶按1.18~1.25元/千瓦時收取479996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296801.98元。以上電價差價款共計9642089.45元。
2020年1月至6月,當事人向所有終端用戶收費電價為0.63元/千瓦時,電量為5063194.98千瓦時,扣除疫情期間向終端用戶優(yōu)惠5%電費110806.58元,合計獲取電價差價款404304.41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山西省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時點和額度降低電價,對44家散戶和某公司在物業(yè)服務費已包含公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總計獲取電價差價款10046393.86元。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太原供電公司向當事人退還因降價時點晚于降電價政策的電費223539.58元,已退還至終端用戶??鄢淹诉€部分,共計獲取電價差價款9822854.28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簡介、財務報表、電費相關費用收入支出表、用電、購電明細、轉供電加收費用統(tǒng)計表、用戶用電明細表、電費價格變動情況表、物業(yè)服務收費公示欄、供電公司計費清單、2018年-2019年國網電力降價退還電費明細表、電費結算明細、電費使用量及費用、終端用戶電費發(fā)票、電費結算退費明細、千禧大廈前期服務協(xié)議、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深刻認識到轉供電環(huán)節(jié)不合規(guī)情況,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二是提出月工資支出與經營收入持平,基本無盈利。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電價差價按購電成本為基準未考慮線損成本,當事人對三大用戶不收取物業(yè)服務費,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費用無法解決,從違法所得中扣減線損費用無法定依據,但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形。當事人經營無盈利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條件,不予采納。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9822854.28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期間降低電價累計額度超過規(guī)定應降價額度,在檢查前已退還部分多收電費,目前已全部返還或者抵扣違法收取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jié)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處以罰款29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yè))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