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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新能源汽車售后問題重拳出擊,發(fā)布多條新能源汽車售后相關內容

      2019-03-20 13:26:23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實習 徐天允)隨著近年來新能源汽車的不斷發(fā)展,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售后等問題也不斷涌現。為進一步保障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針對新能源汽車缺陷產品召回與三包問題的新規(guī)定。

      多方面管理新能源汽車產品,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能源汽車因與傳統(tǒng)燃油車存在結構差異,部分燃油車相關售后法規(guī)無法應用于新能源汽車。鑒于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以下簡稱《條例》)是2013年1月正式實施的,電動汽車因受到當時技術條件及市場占有率影響并未做出細分化的明確規(guī)定,3月18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發(fā)布《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監(jiān)質函[ 2019 ] 531號,以下簡稱《通知》)。

      不僅如此,因現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50號)是2013年10月正式實施的,電動汽車因同樣原因未做出細分化的明確規(guī)定,3月14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發(fā)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由此可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新能源汽車售后問題非常重視,從汽車三包、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全方位將新能源汽車售后問題細分化,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從“源頭”控制新能源車火災事故,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

      去年廣泛熱議的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問題讓部分消費者望而卻步。為確保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損失降至最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通知》中指出,自3月18日起,凡在國內銷售(包括國產和進口)的電動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fā)生交通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應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質量發(fā)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從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前發(fā)生火災等事故的有關生產者應逐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報告。

      如若只針對起火事故展開調查并不能徹底的解決電動汽車起火事故問題,由于目前多數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tǒng)(俗稱“三電系統(tǒng)”)等零部件生產者與電動汽車生產者不是同一廠商,電動汽車生產者可能無法得知“三電系統(tǒng)”存在的缺陷。對此,《通知》中指出對“三電系統(tǒng)”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應按照《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質量發(fā)展局)報告,并通報電動汽車生產者。同時,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

      不僅如此,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方面也針對電動汽車起火事故等問題做了細分化修訂,在《征求意見稿》第20款第2條提出了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fā)票(或者交付產品)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電動汽車產品出現動力蓄電池起火,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由此可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不僅針對電動汽車三包期內火災事故做出了管理規(guī)定,更是從新能源汽車“源頭”到產品控制了火災事故,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

      消費者與經銷商或廠商對零部件定義、續(xù)航里程各執(zhí)一詞問題將成為歷史

      由于電動汽車沒有發(fā)動機,動力蓄電池不僅扮演著燃料箱的“角色”,同時還擁有著發(fā)動機的“身份”。但由于動力蓄電池與汽車蓄電池(俗稱“電瓶”)結構近似,且“電瓶”為易損件,消費者與經銷商或廠商對其可能存在定義方面的爭議。另由于現有電動汽車變速箱形式多為在行駛驅動電機中安裝單級減速裝置,與傳統(tǒng)內燃機汽車變速箱結構不符,經銷商或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可能存在將行駛驅動電機認定為主減速器或變速箱的爭議。為解決消費者與經銷商對零部件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第18款第2條將電動汽車的動力蓄電池、驅動行駛電機列為與發(fā)動機、變速箱并列的家用汽車行駛系統(tǒng)。

      不僅如此,由于蓄電池存在容量隨充放電次數增多而衰減的物理特征,電動汽車在使用一段時間后會出現續(xù)航里程減少的現象,可能存在消費者與經銷商或廠商溝通時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對此《征求意見稿》第18款第4條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消費者與經銷商或廠商對零部件定義、續(xù)航里程各執(zhí)一詞問題將成為歷史。

      盡管此次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仍在征求廣大群眾意見階段,但相關單位僅會根據廣大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小幅度修善,不會修改其中對消費者有利的地方?!墩髑笠庖姼濉放c《通知》可謂是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新能源汽車售后問題打的一套“組合拳”,在重拳出擊下消費者合法權益將會得到進一步保障。

      (責任編輯: 李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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