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本網從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獲悉,近日,中國移動旗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罰。
據披露,咪咕于2020年6月23日(奧林匹克日),在其企業(yè)官方微博賬號“咪咕”發(fā)布了“#奧林匹克日#敢于征服世界用實力顛覆賽場 #保持強大# 和#張藝興街舞運動大使# 一起為奧運健兒加油!”帖子,并在該帖子中加入3張海報。海報畫面有“中國移動”、“感恩20年見證美好改變”及“咪咕”兩個企業(yè)品牌標志、“5G++看移動未來無限可能”及二維碼等內容。上述二維碼的落地頁為“咪咕動漫有限公司”(另案處理)所設置的網頁。該網頁中出現(xiàn)“相約云端共享奧林匹克日”、“保持強大加油奧運”和奧運五環(huán)標志,并含有商品(T恤衫)預購鏈接。上述海報原始畫面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授權的“奧林匹克日”相關活動的宣傳海報。原始畫面中并沒有“中國移動”、“感恩20年見證美好改變”及“咪咕”兩個企業(yè)品牌標志、“5G++看移動未來無限可能”及二維碼等內容。咪咕在上述海報中加入“中國移動”、“感恩20年見證美好改變”及“咪咕”兩個企業(yè)品牌標志、“5G++看移動未來無限可能”及二維碼等內容。目的為宣傳“中國移動”及“咪咕”的企業(yè)品牌及企業(yè)形象及咪咕的主推業(yè)務。咪咕的上述行為屬于為商業(yè)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侵犯了奧林匹克專有權。
咪咕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第十二條第一款;《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第四條第二款,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第十二條第一款,北京市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并最終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上述違法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西市監(jiān)罰字〔2021〕949號。
公開資料顯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成立,注冊資本700000萬元。法定代表人劉昕。其股東為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