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李國強)4月25日,最高檢發(fā)布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服務保障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典型案例。其中,彭某雪、王某恒等7人假冒注冊商標并銷售商品、非法制售注冊商標標識案引人關注。
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湖北勁牌有限公司分別系“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標的白酒,并以低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40余萬元。2019年9月起,彭某雪從成都市購買大量廢棄“小郎酒”等品牌酒瓶,從山東省某包裝公司訂購含有“小郎酒”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蓋和包裝紙等材料。彭某雪還向袁某求購假冒“小郎酒”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蓋,袁某將從王某恒處購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標標識瓶蓋3萬余個轉賣給彭某雪。隨后,彭某雪邀約李某勇共同出資擴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廠房,并雇請劉某洪等人在該廠房內生產、灌裝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價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50萬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衛(wèi)某波從彭某雪處購買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標的白酒,加價銷往重慶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銷售金額人民幣26萬余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從衛(wèi)某波處購買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給重慶市云陽縣多個鄉(xiāng)鎮(zhèn)副食店,銷售金額人民幣5萬余元。
2021年4月8日,重慶市云陽縣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021年8月27日,云陽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某雪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勇、劉某洪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衛(wèi)某波、胡某兵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21年12月9日,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勇、劉某洪、衛(wèi)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部分人員適用緩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區(qū)檢察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提起公訴。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恒、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五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陸明)
本網注明“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國質量新聞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若需轉載本網稿件,請致電:010-84648459。
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質量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網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lián)系的,請直接點擊《新聞稿件修改申請表》表格填寫修改內容(所有選項均為必填),然后發(fā)郵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網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