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酒后駕駛,途中輪胎爆裂引致車輛方向失控撞上大樹,司機無大礙,車子卻嚴重受損。車主隨后辦理車輛保險賠付事宜,遭到保險公司拒絕。車主胡某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勝訴。該案昨日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雙方在庭上雖然同意接受法庭調解,但車主胡某堅持要13萬元的理賠,遠高于保險公司提出的7萬元折衷方案,目前調解尚未達成一致。 一審保險公司敗訴
事故發(fā)生在2011年2月18日晚間,一輛粵A車牌的小車在惠州市博羅縣路段行駛,行駛過程中突然輪胎爆裂,引致車輛方向失控而撞上路邊大樹。所幸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但小車嚴重受損。在事后交警的事故認定報告書中,認定駕車司機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事后查明,出事時駕駛車輛的司機為胡某,其在駕駛前曾飲酒。因擔心酒駕受到嚴厲處罰,胡某叫來朋友錢某為其頂包,企圖以此逃避法律責任。出事的小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車險,事故發(fā)生后,胡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被拒絕,遂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平安保險公司敗訴,令其向胡某理賠。
保險公司:酒后駕車事故在免責范圍內
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平安保險廣州分公司提起上訴。根據其公布的報案電話錄音和調查報告,指出胡某在報案時意識清晰、交流通暢,完全有能力與頂包司機錢某進行合計布置。保險公司的調查懷疑胡某和錢某為了頂包,不得不延遲十幾分鐘才報案。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人胡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謊報事故經過,偽造事故發(fā)生過程,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胡某駕駛保險標的車輛時屬于酒后駕駛導致事故發(fā)生,依據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酒駕不賠償”屬霸王條款
胡某稱事故發(fā)生后他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電話報案,接著才打電話給交警部門。在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后,他配合負責查勘工作的保險公司員工做好填寫出險單等工作。
胡某認為,自己的酒駕行為確實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保險公司理應根據車輛受損情況給予賠付。購買車險時簽訂的合同中,“醉酒駕駛不賠償”屬于霸王條款。胡先生控告保險公司時指出,保險公司制訂保險合同多為自身利益著想,在保險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盡量體現自身意愿,以此來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庭上,雙方雖然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調解,但胡某堅持要獲得13萬元理賠,遠高于保險公司提出的7萬元折衷方案,調解尚未達成一致。(記者/洪奕宜實習生/羅旎旎)